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744號
即 被 告  柯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0年12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2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宜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