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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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原告提出之部分當事人
一、查明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共有人之存歿情形,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有「財產管理人
  」或「已聲請財產管理人」,其裁判及確定資料。
二、查明前項已死亡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並提出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另陳報其繼承系統表,
  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
三、查明全體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略)供核。
四、依據查明結果,提出正確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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