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宗宏
相 對 人 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原住桃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99年9月21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南陽郵局第第0020
7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為終止受託經管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桃園縣
○○鄉○○段195、223地號等二筆土地信託契約,通知相
對人協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返還信託財產,經依相對人於
主機關登記營業所於99年9月21日寄發台北南陽郵局第第00
2075號存證信函為通知,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
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8月27日士院景民科字第09903130
34號函、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信封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