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宗宏
相 對 人  陳俊偉   原住桃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
第5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案外人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在案(99年7
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7278400號),然該公司並未聲請
選派或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相對人陳俊偉為該公司之董事,核
先陳明。
2、聲請人為終止受託經管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桃園縣○○鄉
○○段195、223地號等二筆土地信託契約,通知相對人協
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返還信託財產,經依相對人之戶籍地
於99年9月21日寄發台北南陽郵局第第002075號存證信函為
通知,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
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係向相對人催告,然相對人
之戶籍地乃「桃園縣○○鄉○○路○段○○號12樓之5」,有
相對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意旨,聲
請人自應向相對人住所地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公示送
達之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依
非訴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應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