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晉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賢
相 對 人  魏金池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99年7月14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古亭郵局第001073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裁全字第3735
號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撤回90年度執全字第43號假扣押之
執行,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裁全聲字第65號裁定
撤銷假扣押確定在案,聲請人旋於99年7月14日以台北古亭
郵局第001073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催告,限期21日內行使受
擔保利益人之權利,詎經郵政機關兩次送達,相對人竟均拒
絕收受,以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
出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相對人戶籍謄
本、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郵件原件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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