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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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56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或現仍持續履約中?│├───────────────────────────┤│㈡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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