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60號抗告人臺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60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24日本院簡易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就上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算至97年10月6日已屆滿10日,抗告人遲至97年10月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王銘
法官王金洲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