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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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關於「㈠登記日期:民國95年3月16日。」、「㈡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嗣債務人乙○○於96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元、1,000,000元」、「計尚欠新臺幣2,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㈠登記日期:民國95年3月16日、95年9月25日。」、「㈡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1,000,000元。」、「嗣債務人乙○○於96年6月23日、96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300,000元」、「計尚欠新臺幣1,4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易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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