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侯清治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二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支出醫療費之金額部分,尚在增加中,迄未確定),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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