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22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
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