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1月21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700182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11月17日下午2時2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街35之1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3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黃初晴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局公正分駐(派出)所檢查紀錄表1份及
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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