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盧炳憲 債務人 余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五點八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件聲請人原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於民國96年8月31日經金管會核准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金額新臺幣700,000元正,期限自94年9月29日至101年9月29日止,並於96年12月13日簽定增補約據,約定本案借款期限展期至104年9月29日止。
(三)孰料債務人至103年9月26日止即不再繳息,故依原放款借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將所欠餘額全部清償,因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