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 吳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玲玲 (LINGLING)間請求離婚事件(101年度婚字第1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玲玲(LINGLING)間請求離婚事件(101年度婚字第16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財產所得以及在監在押資料結果,原告除有價值新台幣115,280元之不動產外,於民國98年6月12日即已入監執行(預計須執行至民國101年12月20日期滿),近二、三年來俱無所得,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案(101年度婚字第160號)卷以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綜上,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