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46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上開金額千分之
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放款主檔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