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62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
被 告 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