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林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清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453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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