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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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25號
被移送人 莊瑞濱
主文
莊瑞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7月1日3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已吸食過強力膠殘渣袋壹個。
(四)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後,為警於101年7月1日
3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已吸食過強力膠膠殘渣袋壹個,係供違反本件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