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誌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金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