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88、10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柏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且依照證人之證述、共犯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等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8年4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8年7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被告坦承犯行,開庭時被告之父親都有來,家庭作用並未喪失,希望給被告交保機會等語,然被告坦承犯行或辯護人上開所指家庭因素等情,均與被告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判斷無涉,一併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