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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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法人組織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5號聲請人 林再錦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一貫道天皇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一貫道天皇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一貫道天皇基金會董事長,因內政部民國108年2月1日台內民字第1080220227號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登記處105年5月23日雄院隆登105法登他字第192號函建請修正組織章程,爰將該基金會組織章程修正變更,並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1份、修訂前後之組識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一貫道天皇基金會組織章程第2、4、10、11、21-1條(原第21-2、22、23、24條之條文內容不變,但條號變更為第23、24、
25、26條),經該法人董事會於108年4月27日會議決議修正(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內容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