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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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請人即被告 任泓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三、本件被告任泓愷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因擔任車手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執行,猶再犯本案,參以被告自承以Uber司機及臨時工為業,收入微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考量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且有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四、又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業已於108年7月1日借提執行另案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3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4日中檢達義108執8701字第1089070112號函檢附之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中,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從再命具保停止羈押,從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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