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09號聲請人 周聖 開
周聖國 周聖宗 擬制聲請人 陳淑 娥
孫 周秋桂 陳 聖岱 陳聖祁 相對人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8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周秋桂、 陳淑娥 應各賠償 周聖開 、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孫周秋桂、陳淑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陳聖祁、 陳聖岱 應各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陳聖祁、陳聖岱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陳淑珍應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陳淑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歷經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8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定後確定,經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判決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8號判決命「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淑珍、孫周秋桂、陳淑娥各負擔5分之1,陳聖祁、陳聖岱各負擔10分之1,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各負擔15分之1;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淑珍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孫周秋桂、陳淑娥應各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為4萬6,382元;陳聖祁、陳聖岱應各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為2萬3,191元;陳淑珍應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3萬8,939元,及分別自本裁定 送達伊 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詳如計算書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歷審案號│裁判費繳納說明│├─────────────────┼─────────────────────┤│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已由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預納23萬2,000元│││(調解時繳納5000+第一審繳納45401+第一審│││繳納99+第二審補繳181500)│├─────────────────┼─────────────────────┤│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8號│已由陳淑珍預納34萬8,000元│││(第二審繳納75750+第二審補繳272250)│├─────────────────┼─────────────────────┤│最高法院107台上字第953號│已由陳淑珍預納,惟應由其負擔,是無庸論述│├─────────────────┴─────────────────────┤│說明:││(一)最高法院107台上字第953號裁定主文命「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陳淑珍負擔」,而第三││審裁判費用已由陳淑珍預納,是關於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分擔額部分,本院無庸再││為論述。││(二)本件訴訟標的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核定為2,498萬9,882元,並闡││釋本件係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應以2,498萬9,882元為準││。則據此計算本件應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為23萬1,912元,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為34萬││7,868元。││(三)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判決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8號判決命「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淑珍、孫周秋桂、陳淑娥各負擔5分之1,陳聖祁、陳││聖岱各負擔10分之1,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各負擔15分之1;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淑珍負擔」。經廢棄改判部分251萬8,872元,其餘2,247萬1,010元││則為駁回部分。││(四)綜上說明:││⒈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分擔,依前所述,經第二審維持之2,247萬1,010元及經第二││審廢棄之251萬8,872元部分,其訴訟費用均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負擔,據此計算,孫周秋桂、陳淑娥、陳淑珍應負各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萬││6,382元(231,912×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陳聖祁、陳聖岱應各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萬3,191元(231,912×1/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分別向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賠償之。││⒉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依前所述,經第二審廢棄之251萬8,872元部分之訴訟││費用則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負擔。據此計算,孫周秋桂、陳淑││娥應各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為7,013元【347868×(0000000/00000000)×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陳聖祁、陳聖岱應各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506元【││347868×(0000000/00000000)×1/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應各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338元【347868×(0000000/00000000)││×1/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分別向陳淑珍賠償之。││⒊至於第二審駁回部分訴訟費用應由陳淑珍負擔,惟因第二審訴訟費已由其預納,是││關於此部分本院無庸再為論述。││(五)另陳淑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8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提起抗告並預納抗告費用1,000元,嗣經最高法院107台上字第953號裁定抗告││費用由孫周秋桂、陳淑娥、陳聖祁、陳聖岱、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負擔,是上││開人等應分別向陳淑珍賠償143元(100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六)綜上計算:││1、孫周秋桂、陳淑娥應各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為4萬6,382元。││2、陳聖祁、陳聖岱應各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為2萬3,191元。││3、陳淑珍應賠償周聖開、周聖國、周聖宗訴訟費用額為3萬8,939元【46382-(2,338││×3)-(143×3)。│││└───────────────────────────────────────┘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陳聖祁│十分之一│├────┼─────┤│陳聖岱│十分之一│├────┼─────┤│周聖開│十五分之一│├────┼─────┤│周聖國│十五分之一│├────┼─────┤│周聖宗│十五分之一│├────┼─────┤│孫周秋桂│五分之一│├────┼─────┤│陳淑娥│五分之一│├────┼─────┤│陳淑珍│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