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曾秋引 被告 郭義豊
翁怡珍 上列原告因 郭崴庭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677號),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而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不得為訴之追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因郭崴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
677號),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對郭崴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以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受理在案(此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而原告嗣於109年9月
4日始具狀追加被告郭義豊、翁怡珍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