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更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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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更字第1號原告 陳坤鑒 輔佐人 陳忠毅 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林川學 訴訟代理人 張嘉慈 訴訟代理人 林佩貞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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