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更字第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更字第1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更字第1號原告 陳坤鑒 輔佐人 陳忠毅 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林川學 訴訟代理人 張嘉慈 訴訟代理人 林佩貞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行政訴訟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