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至逸 即金百宮釣蝦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原因事實所載與聲明不符,如係誤載,請予更正)。
二、債務人金百宮釣蝦場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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