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進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民國98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四、聲請人配偶 何氏香 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100年1月至100年8月」「每月」之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提出自100年1月至100年8月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如為現金支領方式,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等,並出具雇主提出之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概括、省略釋明,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又其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分擔家庭費用。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何氏香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七、提出 蘇凱翌蘇劭哲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請具體陳明與永豐銀行協商時,該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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