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堯具保人竇韋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竇韋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子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並由具保人竇韋岳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