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微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微靜於民國99年8月3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46,17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