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0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徐瑄 憶即 徐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月)為計算上限,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共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徐瑄憶 即徐金蓮於民國92年6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01,78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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