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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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7號附帶上訴人即原告 陳招男
王進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長 即 許水盛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許文長間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通行土地面積48㎡=96,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