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九О號
原 告 甲○○○○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