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同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係在臺灣省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號,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