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趙玉英
趙玉美 被告 吳純得
陳坤宗 陳坤良 陳怡螢 陳春枝 陳春葉 陳麗美 陳春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市○○○段○○○○號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000-0部分、面積一0三三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並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比例(分割後)維持共有;000部分、面積一0三三‧0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純得、陳坤宗、陳坤良、陳怡螢、陳春枝、陳春葉、陳麗美、陳春正取得,並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比例(分割後)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澎湖縣○○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而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而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亦無禁止分割之特約或不能分割之情形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本件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
(二)系爭土地西、北面緊臨水利用地、東面緊臨交通用地、南面與其他土地相鄰,四週均無道路相通,又系爭土地上均為銀合歡,並無地上物,此經本院囑託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人員會同勘查現場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01頁)。本院參酌上開系爭土地使用現狀及價值,並參酌原告陳稱:希望分得000-0部分,系爭土地因難以均分而多出之0.01平方公尺願由被告取得等語,因認系爭土地採原物分配為宜,爰酌定分割方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部分,應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權利範圍比例│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比例││││(分割前)│面積│(分割後)│├──┼────┼──────┼─────────┼──────┤│1│趙玉英│4分之1│附圖分割後之000-0│2分之1│├──┼────┼──────┤部分(面積1033平方├──────┤│2│趙玉美│4分之1│公尺)│2分之1│├──┼────┼──────┼─────────┼──────┤│3│吳純得│4分之1│附圖分割後之000部│2分之1│├──┼────┼──────┤分(面積1033.01平├──────┤│4│陳坤宗│公同共有4分│方公尺)│公同共有│├──┼────┤之1││2分之1││5│陳坤良││││├──┼────┤││││6│陳怡螢││││├──┼────┤││││7│陳春枝││││├──┼────┤││││8│陳春葉││││├──┼────┤││││9│陳麗美││││├──┼────┤││││10│陳春正││││└──┴────┴──────┴─────────┴──────┘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趙玉英│4分之1│├──┼─────┼────────┤│2│ 趟玉美 │4分之1│├──┼─────┼────────┤│3│吳純得│4分之1│├──┼─────┼────────┤│4│陳坤宗│4分之1│├──┼─────┤││5│陳坤良││├──┼─────┤││6│陳怡螢││├──┼─────┤││7│陳春枝││├──┼─────┤││8│陳春葉││├──┼─────┤││9│陳麗美││├──┼─────┤││10│陳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