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債務人甲○○
2號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⑴提出完整及清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⑵提出「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如無,亦應具狀陳報)。
⑶根據台端聲請更生所陳報資料,台端95、96年度每月平均
收入為新台幣(下同)一萬零四百九十一元,惟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合計逾一萬六千一百元,此部分每月收之不平衡之狀況係如何處理?是否尚有其他收入?台端應據實陳報自96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⑷台端配偶 方明王 民國96、97年度迄今之詳細收入狀況(含
政府給付之各項補助)、財產狀況並檢附證明文件(如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清單及薪資單或薪轉存摺影本)。
⑸台端所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及受扶養人之撫養費部分皆未附單據,請提出證明文件。
⑹請說明聲請人97年度迄今之從事之職業、收入來源及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