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抗告人即原告林○榮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林○雄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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