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林○榮被告林○雄
林○雄林○貞林○麗林○泰林○梅林○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107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雖主張本件僅就祖厝為訴訟標的而確認系爭遺囑真正云云,惟核諸前開遺囑內容係就土地為分配,並未及於祖厝房屋,是原告前開主張,並無足採,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