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11月25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99年度第1次(即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99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變更前之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晶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