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70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交簡字第237號),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相同效力)。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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