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除犯罪事實欄有關甲○○受有「右手掌骨骨折」傷害,應更正為「左手掌骨骨折」外,其餘均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6年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