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