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代表人ThomasC.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貞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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