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Ter
se丙○○Don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155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