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
1代理人 邵馨儀
5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林靜儀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K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
1代理人 邵馨儀
5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林靜儀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