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陳建明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萩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彥萩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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