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 王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就本院95年度易字第782號背信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淑婷書記官廖貞音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王志坤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第三人即被告之子 王俊文 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於95年8月15日起至99年8月15日止,以一年為一期,每期給付肆拾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易字第782號王志坤及甲○○被訴傷害部分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王志坤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