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施習盛律師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陳明偉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