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33號聲請人 黃文發
2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3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同年月19日發生效力。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562號裁定駁回,並於106年5月2日為寄存送達,同年月12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滕允潔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