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禾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