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