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聲請人 梁王小鳳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梁王小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王根才 (男、民前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4年12月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與養父王根才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民國84年12月9日死亡,聲請人業已成年,欲回復本性,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王根才成立收養關係,而王根才已於
84年12月9日死亡,並有子女傳遞香火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表示其被收養時約30幾歲左右,收養成立後並未與養父同住,而養父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生父母及本生家庭之姐均已死亡等語,聲請人養家之兄 王信正 之配偶 梁王荷蓮 亦到庭表示王信正同意聲請人回復與本家之親屬關係,亦無財產上之爭議等情,有本院101年3月6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足參。從而,王根才既已死亡,亦有子嗣,聲請人未繼承王根才之遺產,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王根才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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